第一条 为加强对镇乡(街道)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考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考核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 第三条 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考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奖励、科学管理,运作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考核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全区22个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村(社区)的文体设施建设、文体队伍组织和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第五条 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考核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按照补助经费与考核结果挂钩的方法进行补助。 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实施,由区“星光工程”创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帐目、走访基层群众等方式,对各镇乡(街道)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1、考核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镇乡(街道)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补助。 2、考核得分在70-85分的镇乡(街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补助。 3、考核得分在60-70分(含70分)的镇乡(街道)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补助。 4、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则不予补助。 为确保农村群众文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有效落实,区政府按户籍人员每人2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各镇乡(街道)要在本级财政中按人均4元的标准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对文体队伍和文体活动的补助,以确保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补助经费的落实。同时,区政府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作为对甲级业余文体团队、区优秀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获得区级以上各种奖项的业余文体团队的奖励。所有补助奖励经费在年终考核后兑现。对被评为区甲级业余文体团队的,每支奖励1万元;对被评为优秀文化体育活动的,每项奖励5000元;对获得区级以上各种奖项的业余文体团队,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每年12月底或次年初,区文广新局将根据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与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区政府批准后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形式下达给各镇(乡)街道财审办。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一)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农村群众文体工作考核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区“星光工程”领导小组、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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